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并結合本館的實際,制定銅官區文化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是指由政府投入建設或配置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為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第二條 本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實行對團體和個人施行分類管理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其中:劇場、舞蹈房、合唱排練廳、展覽廳、輔導培訓室等只對團體開放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從事違法犯罪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 本館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場所和設施設備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向公眾開放,適時采取文化館管理系統進行智能化管理,所有參與活動的團體和個人必須通過文化館管理系統注冊成功后,方可提前預約使用活動場地和設施。
第四條 本館向社會公開開放時間和活動項目,所有來館活動的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開放時間安排。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放時間內使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設備或物品的,須征得文化館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報區文化和旅游局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 本館及本館工作人員只對本館內的設施設備和物品負有管理和維護的責任。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公眾對本館的設備器材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
第六條 來館活動的團體和個人,必須服從本館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活動安排,注意安全防范和熟悉緊急情況下撤離路徑。有未成年人來本館活動的,其監護人和組織方應當做好安全防范。
第七條 本館不向任何團體或個人提供規定的開放區域外的公共資源或設施,任何個人都不得獨自占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但受本館委托進行文藝創作的場所除外。
第八條 來館活動的團體或個人應當保持活動場所的衛生整潔,節約用水和用電,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場所衛生,關閉電源。
第九條 來本館活動的團體或個人的樂器、道具及演出服裝等物品在活動結束后必須自行帶離。因參與文化主管部門或本館安排的活動需要臨時存放樂器、道具或演出服裝的除外,但活動全部結束后必須自行帶離。
第十條 所有來館參與活動的團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由文化主管部門和本館組織的各類文藝活動,可以排練本館創作的文藝作品。
第十一條 團體或個人有惡意破壞本館設施和設備行為的,或對本館衛生環境造成影響的,本館除了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外并將當事人納入異常名錄;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